致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公开信
致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 公开信
云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尊敬的全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纳税人:
你们好!
国务院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 2013年 8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我省将同步实施,按期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既是完善税收制度、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发展措施。改革的目的是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问题,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使财税制度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增值税实行“环环抵扣、增值征税”,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将缴纳营业税的试点行业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链条,消除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目前,我省正在紧锣密鼓地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得到了广大试点纳税人的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在此,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为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帮助纳税人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抓住改革契机调整经营策略,在经营方式、内部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作出适应性规划,适应新税制安排,分享改革成果,特向广大试点纳税人介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政策,让我们同心协力,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实现改革预期目标。
一、试点行业范围
我省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这部分行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各项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请查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主要税制安排
(一)税率和征收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 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 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 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 3%。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 二 ) 计税依据。 原则上是销售额,即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有关规定从高适用税率。
(三)计税方式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未超过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四 ) 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应税服务出口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 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请查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三、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一)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我省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我省,税款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入库 。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分别负担。
(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明确规定 14项应税服务实行免征增值税, 4项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试点实施之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经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具体项目和规定,请查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三)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3年 8月 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四) 试点前业务衔接 。试点纳税人在 2013年 8月 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2013年 8月 1日前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未扣除的部分, 8月 1日(含)后不得在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向原主管地税部门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在 2013年 8月 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在 8月 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试点纳税人在 8月 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如期顺利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新旧税制转换,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制造业主辅分离和转型升级,是我们共同的任务,离不开广大试点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希望你们能抽出时间学习增值税原理,熟悉试点改革政策,适应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纳税人如果需要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工作动态,可登录云南省财政厅网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专栏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营改增”专栏了解,也可通过《云南日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行时”栏目了解相关情况。如果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 12366咨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咨询和办理。
为试点纳税人做好服务、促进试点行业发展是我们的重要工作,让我们携手同心,共同做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