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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19-01-01 00:00:00来源:税政科 阅读次数:514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 年第 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37号),自 2013 8 1日起,将在全国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为确保营改增工作在我省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行业范围
  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上述行业的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财税〔 2013 37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范围
  提供上述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三、试点开始时间
  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 2013 8 1日起(税款所属期)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即经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属于提供上述行业范围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自 2013 8 1日起应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税务登记办理事项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国、地税机关做好自身户籍信息的核实、采集、确认工作。试点纳税人需经主管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并出示签字后,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项。办理税务登记时,若试点纳税人实际户籍信息与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信息一致的,由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在地税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上加盖国税税务登记印章,即为办理;若试点纳税人实际户籍信息与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信息不一致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原发放税务登记证的地税机关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并由地税机关将试点纳税人变更信息及时传递给国税机关。
  (二)对经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处于报停状态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且报停期限超过 2013 8 1日的,待报停期结束后由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户籍信息 核实、采集、确认 并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三) 2013 8 1日(含)以后新办的纳税人,由国、地税机关按照财税〔 2013 37号文件规定,严格征管范围,认真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五、发票使用事项
  (一)经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 2013 8 1日(含)起,地税机关不再供应普通发票。
  (二)经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013 8 1日之前已领未使用的地税普通发票(不含货物运输发票),在 2013 8 1日至 12 31日期间实行过渡期管理。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但需在有效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地税普通发票缴销手续。同时,应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地税机关出具的验旧或缴销证明申请领购国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自 2013 8 1日(含)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代开,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四)自 2013 8 1日(含)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名称没有变化的,其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
  (六)已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国税部门的要求填开发票。
  六、税款征收事项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 2013 8 1日前提供应税服务已缴纳营业税的,若 2013 10 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 2013 8 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需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
  (三)地税机关 2013 8 1日之后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发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 2013 8 1日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进行追缴处理,需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
  (四) 2013 8 1日之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经地税部门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由纳税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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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6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