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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

日期:2019-01-01 00:00:00来源:税政科 阅读次数:6556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云财税〔 2014 38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 2014 43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改革意义,做好思想准备
  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利润、会计处理、工作流程、和传统营销模式等方面都将产生较大的影响。电信业营改增试点适用差异化税率,如何准确界定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准确把握适用税率,对广大基层财税工作人员和征管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采取有效措施 ,全力做好电信营改增试点工作。
  二、充分健全协调机制,做好组织领导
  各地应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云政办发 〔 2013 72 号)明确的工作思路、工作原则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好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试点工作任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沟通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试点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充分把握工作进度,做好征管衔接
  2014 6 1日 ,全省同步实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准确把握国家对营改增试点的总体要求,按照全省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和衔接工作计划,抓紧完成信息移交、纳税登记、系统衔接、设备调试、发票使用、税款核定等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做到征管不脱节、监管不拖档,确保试点如期启动、平稳运行。
  四、充分宣传试点政策,做好试点服务
  电信业是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具有特殊的营销模式,存在诸多的混合销售业务,电信业营改增涉及复杂的税基计算和划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宣传的重点应从行业扩围转向纳税申报和业务流程优化等具体问题上来,要着力帮助企业推进试点纳税人业务系统与征管系统的对接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对产业的影响,避免因纳税人对政策不了解而导致成本上升和税负增加情况的发生。对部分纳税人暂时出现的税负上升现象,要引导纳税人立足长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经营机制,以适应新税制的要求。
  五、充分监测社会舆情,做好情况收集
  电信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行业,与居民生活、市场消费密切相关,从长期来看有利于电信企业减轻税负,而诸多下游企业的电信消费也将因可取得进项税抵扣而减轻税负,电信业消费者也将从中受益。目前我国正处于电信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对产业的促进作用,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而逐步显现。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在做好已开展试点行业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加强对电信业的产业发展、经济运行、税源结构、税票流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掌握社会舆情,深入分析电信业营改增对试点企业和关联产业的影响,不断总结完善试点措施,确保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发挥预期效果。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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