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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1-01 00:00:00来源:税政科 阅读次数:6388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云财税〔 2014 39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4 43号)精神,为明晰工作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征管衔接,现就电信业营改增征管衔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管衔接原则
  (一)平稳过渡,优化服务
  结合电信业行业特点,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税制转换平稳、征管衔接平稳、行业运行平稳的总体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征管措施,实现发票管理秩序正常、纳税申报秩序正常、税款核定秩序正常,帮助纳税人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
  (二)明确责任,协作配合
  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科学分解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定人定责,加强跟踪问效,提高工作效能。坚持和落实前一阶段营改增试点工作机制,加强内外部沟通协调,构建内外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
  (三)整体推进,重点突出
  确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 ,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任务与时间的关系、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统筹重点工作与其他工作,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各地应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基层的主观能动性及积极性,允许基层在规定时限内自由分配工作时间、调整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二、征管衔接内容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1.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电信业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试点纳税人的户籍划转工作,严禁相互扯皮导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无所适从,出现漏征漏管的情况。
  2. 对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国税主管机关应根据省国税局下发的户籍清册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各地国税机关应于 2014 5 20日前完成税务登记工作,确保后续征管业务如期顺利开展。
  3.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涉及国税、地税共管户的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实际信息采录,并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机关实现信息共享。
  (二)关于税种登记问题
  1.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入库地方预算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2.2014 6 1 日 之前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已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仍由地税部门管理,不作调整。6 1 日 (含)之后新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 2014 6 1日起,对原地税机关的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确定,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1. 2014 6 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对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应普通发票。
  2. 对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014 6 1日之前已领未用的地税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 2014 6 1日(含)至 2014 8 31日(含)。在过渡期内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过渡期完后,地税机关应及时清理缴销剩余发票。
  3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 2014 6 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4 .自 2014 6 1日起,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国税普通发票的,在过渡期的时间内一律不得继续使用结存的地税普通发票。
  5 .自 2014 6 1日(含)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四)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2014 6 1日 之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仍由其在延期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1.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且 2014 6 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地税机关核准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在 2014 6 1日前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地税发票。
  3.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014 6 1日前欠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国税机关积极协助地税机关追缴欠税。
  4. 地税机关 2014 6 1日(含)之后发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014 6 1日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地税发票。
  5.2014 6 1 日 之前,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仍由其在 延期缴纳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库手续。
  (六)关于未结稽查案件问题
  截至 2014 5 31日(含),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存在未结稽查案件的,仍由地税机关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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