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云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云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税〔2020〕54号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级及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核意见。省民政厅负责核实汇总全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见附件1),分批将名单和初核意见函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税务局负责提供各级名单企业“涉税违法行为”情况。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按规定对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予以确认,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
二、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大政策业务宣传力度,加强工作会商和协调配合,在纳税辅导、社会组织登记、年检等工作中精准服务,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政策宣传到位,确保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任务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确认后,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公布。
三、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对工作中发现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情况属实的按规定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做好政策提醒预警工作,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在有效期内,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及以上等两项资格需同时在有效期内。上述三项资格即将到期的,同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督促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做好申报确认工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五、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0〕21号)第三条规定的群众团体报送的申请报告中需附“云南省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核表”(见附件2),各级财税部门按权限出具审核意见。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20年及以后年度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工作将按此规定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9〕50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财税〔2010〕76 号)、《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补充通知》(云财税〔2016〕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汇总表
2.云南省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核表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
2020年9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 周亚南 0871-63956194
省税务局 裴晓梅 0871-63129948
省民政厅 和敬韡 0871-65717976)
附件列表:
附件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汇总表
提供部门盖章: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社会组织名称 | 申请类型 |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时限 |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 |
1 | ||||||
2 | ||||||
3 | ||||||
… |
备注:申请类型包括3类。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申请类型为延期申请;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请类型为重新申请;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申请类型为首次申请。
附件2
云南省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核表
群众团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 成立时间 | ||||
业务范围 | |||||
符合税法 相关规定 |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是;□否 |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是;□否 | ||||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群众团体所有 | □是;□否 |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群众团体设立目的的事业 | □是;□否 | ||||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 □是;□否 | ||||
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 □是;□否 |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是;□否 |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本群众团体财产的分配 | □是;□否 | ||||
公益慈善事业 支出 | 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是;□否 | |||
申请前三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 □是;□否 | ||||
行政处罚及 严重违法失信 | 未存在违反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 □是;□否 | |||
未存在逃避组织章程活动或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情况等 | □是;□否 | ||||
未受到行政处罚(按照财税〔2018〕110号文件执行) | □是;□否 | ||||
本群众团体承诺 | 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签章: 年 月 日 | ||||
县级财税部门审核意见 | 州(市)财税部门审核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