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减税降费
减税降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01-01 00:00:00来源:税政科 阅读次数:555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3 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本通知附件 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 8 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 2013 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附件 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 10 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 1%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税〔 2012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 9号)自 2013 10 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10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