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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日期:2022-04-21 09:39:55来源:税政法规科 阅读次数:4404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8号

为支持房屋业主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帮助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确定的第三产业

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二、上述优惠由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纳税人可选择在今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一)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是指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申报情况、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可选择在今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房产的房产税,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纳税人可在申报期内申报减免,也可在申报期前申报减免。

(三)纳税人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承租方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和“出租方为承租方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

)纳税人应将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阶段性优惠政策期满后,不影响继续适用其他税收优惠。

、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及其他不在上述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内的纳税人,如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可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告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