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云财综〔2020〕38号)要求,现就分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县(市、区)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0年任务计划、财政困难程度和2019年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现下达你县(市、区))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 万元(详见附件1),具体使用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支持重点,合理分配资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分配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本地区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六、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做好工作安排,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从发展城镇和社区经济的角度抓好典型示范和项目规划论证、审批储备,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市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并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3.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曲靖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