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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财政局防控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援企稳岗政策清单

日期:2020-03-06来源:经建科 杨倩 阅读次数:9029

防控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援企稳岗政策清单
序号政策摘要文件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市级责任部门财政部门责任科室
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牵头科室配合科室联系电话
1畅通财政防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市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资金分配倾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新增专项债券、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措施的意见》(曲政发[2020]10号)市财政局
各支出科室

2充分认识疫情防治工作重要性、切实做好疫情防治经费保障工作、 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财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云财社〔2020〕15号)。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财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曲财社〔2020〕16号)市财政局
社保科
0874-3121498
3 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60%,其余40%部分由省级财政补助;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 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经费。《云南省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的通知》(云财社〔2020〕17号)。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曲财社〔2020〕17号)市财政局卫健委社保科
0874-3121498
4疫情防控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疫情防控资金来源渠道;疫情防控资金支出范围; 资金下达拨付管理;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曲财社〔2020〕26号)市财政局
社保科
0874-3121498
5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统筹安排,及时到位注重绩效,强化监督。患者救治费用补助。 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云财社〔2020〕26号)。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曲财社〔2020〕28号)市财政局卫健委社保科
0874-3121498
6对市级财政已下达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改善高中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中央、省、市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区)财政、教育体育部门及学校可根据中央、省相关资金管理管理规定和学校疫情防控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各县(市、区)财政、教育体育部门和市属学校要根据疫情发展和教育教学安排,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清理上年未拨付资金,按要求统筹上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防疫经费保障力度,加快补齐学校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短板,抓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卫生关键点,全面做好复学开学前消毒防疫及环境卫生整治,科学有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省、市级财政在分配下达2020年教育资金时,将向防疫重点县(区)倾斜。《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云财教〔2020〕19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教科文化科
0874-3391559
7县(市、区)财政、教育体育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资金的分配,同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资金的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把2020年以前还未拨付的各类教育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学校,确保学校疫情防控急需经费落到实处,要简化预算调剂审批流程,采取先拨付后报备、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充足、及时、安全。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有关要求,依法简化采购流程,开辟采购“绿色通道”,提高采购时效,确保学校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及时便利。《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云财教〔2020〕19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教科文化科
0874-3391559
8县(市、区)财政、教育体育部门及学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改进服务方式,通过电话网络开展办公,减少人员往来,避免人群聚集导致交叉感染,保护全体师生安全。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要指导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方案,研判资金需求,细化经费保障措施,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云财教〔2020〕19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教科文化科
0874-3391559
9财政贴息对象:已纳入全国性名单、省级名单的五类企业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重要原辅材料生产、制造和相关配套企业;上述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服务系统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菜篮子”重点龙头企业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生产企业)
中央专项再贷款贴息:列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在人民银行信贷支持基础上,由中央财政按照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不超过1年。
省级新增贷款贴息:列入省级名单的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新增流动性资金贷款,由省级财政按不高于5%给予贴息,低于5%,按实际发生给予贴息,期限不超1年;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且同时纳入省级名单的企业,在享受中央财政贷款利率50%贴息的,省级财政按剩余50%利率给予贴息,期限不超1年。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通知》(云财金[2020]24号)

《关于转发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通知》(曲财外[2020]16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人行曲靖中支金融涉外科
0874-3131566
10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于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展期不超一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金融涉外科
0874-3131566
11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文件,云财非税[2020]1号税务局、残联市财政局非税管理科
0874-3115688
12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采购人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如有需要,采购人可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征集供应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采[2020]3号)各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管理科
0874-3136489
13落实生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扩大生猪保险规模,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能繁母猪保额由1100元/头提高至1500元/头,保费由60元/头提高至81.8元/头;育肥猪保额由700元/头提高至800元/头,保费由32元/头提高至36.6元/头,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曲财农〔2020〕13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金融涉外科
0874-3131566
14落实种猪场和规模养殖临时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扩大规模、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曲财农〔2020〕13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
0874-3122013
15减免农业信贷担保相关费用,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曲靖办事处对实行名单制管理的国家和省确定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降低50%;对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展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应延长其担保期限;对因疫情影响确实无还款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向银行金融机构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曲财农〔2020〕13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
0874-3122013
16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增生产线(设备)生产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补助。省级涉企资金将疫情防控防治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疫情防控物资产能。《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曲财建[2020]18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经建科
0874-3128998
17收储费用补助。承担疫情防控医药承储计划的企业,依据计划承储规模,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适当补助仓库占用、药品运输、人工费用等成本性支出。《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曲财建[2020]18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经建科社保科、金融涉外科0874-3128998       0874-3121498        0874-3131566
18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在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列入《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的,疫情结束后,若仍无法通过市场渠道消化,由政府统筹财政资金兜底采购收储《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曲财建[2020]18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经建科
0874-3128998
19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
0874-3127498
20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曲财建[2020]18号)市投融资担保公司市财政局金融涉外科
0874-3131566
21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优惠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以及受疫情影响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供应。《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曲财建[2020]18号)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
0874-3127498
22严格落实公益捐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曲财建[2020]18号)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
0874-3127498
23严格落实减免地方税费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曲财建[2020]18号)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
0874-3127498
24失业保险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六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曲财建[2020]18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社保科
0874-3121498
25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疫情解除后,在三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曲财建[2020]18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社保科
0874-3121498
26职工培训补贴。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补贴。《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曲财建[2020]18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社保科
0874-3121498
27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每名上报职工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上班职工签到花名册等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2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社保科
0874-3121498
28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凭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被用人单位录用证明等材料,向介绍成功人员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2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社保科
0874-3121498
29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要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进行了就业失业登记的16-24周岁有见习意愿的农民工,提供见习机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并给以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并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对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2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社保科
0874-3121498
30注册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平台型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和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开展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培训内容由企业确定),可纳入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疫情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疫情解决后,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2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社保科
0874-3121498
31对由社会机构创办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的创业载体,按照创业载体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的5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帮助创业载体稳定经营。符合条件的创业载体,凭场地租金费用减免协议,向创业载体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2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社保科
0874-3121498
32疫情防控期间,对组织化输出农村劳动力实行“三免一补”(交通免费、体检免费、防护用品免费、路途中每人每天给予60元生活补助),开展“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所需经费从各县(市、区)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措施的意见》(曲政发[2020]10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社保科
0874-3121498
33加大会泽县、宣威市2个深度贫困地区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年内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稳岗返还,其余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50%给予稳岗返还。《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措施的意见》(曲政发[2020]10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社保科
0874-3121498
34对承租市级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且正常开业的中小微企业,由房产出租单位为承租户减免1—2个月的房租;鼓励和引导各级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和其他业主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房租。《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措施的意见》(曲政发[2020]10号)各行政事业单位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非税管理科
0874-3125412        0874-3115688
35市级财政对承担疫情防控医药承储计划的企业,根据计划承储规模,适当给予运输、用工等成本性支出补贴《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措施的意见》(曲政发[2020]10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建科社保科、金融涉外科0874-3128998       0874-3121498        0874-3131566
36筹集3000万元资金,对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单位物流运输成本较疫情发生前增加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不含烟草制品业),对当月增加的物流成本按50%的比例给予企业补助,每户企业每月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措施的意见》(曲政发[2020]10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经建科
0874-3128998
3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确保额度不大的欠款在2020年6月底前“清零”,其余欠款在三季度末应清尽清,不得新增欠款。《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措施的意见》(曲政发[2020]10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经建科
0874-3128998
3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因疫情影响产生的客观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措施的意见》(曲政发[2020]10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经建科
0874-3128998
39进一步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市级从项目前期费中列支3000万元,对成熟度较高的前期项目提前安排部分前期费,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措施的意见》(曲政发[2020]10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经建科
0874-3128998
40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生产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药品而新增使用林地的,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企业,可以申请缓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待全省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森林植被恢复费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2号)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财政局非税管理科
0874-3115688
4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执行临时特殊报销政策。《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医保〔 2020〕8 号)。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曲医保16号)市医保局财政局社保科
0874-3121498
42全面落实医疗费用保障、确保异地就医患者及时救治、临时扩大保障范围、 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对接、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医保〔 2020〕10号》。曲靖市医疗保障局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曲医保〔 2020〕18号)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社保科
0874-3121498
4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0号)市人社局财政局社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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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切实提高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认识;切实抓好阶段性补贴政策的落实落细落地;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2号)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社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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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做好各类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资金支持,强化资金监管,优化便捷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 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 11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1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社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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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明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0号)。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文件的通知(曲人社通〔 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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