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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进一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及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日期:2019-03-29来源:办公室 晏韩 阅读次数:3464

曲靖市进一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确定及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01911日起,曲靖市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号)要求,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进一步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财政承担50%。参保人在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州市、县财政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同时,在省级确定的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州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地方基础养老金调整,由曲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

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在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12个缴费档次标准基础上,增设3000元缴费档次标准。在脱贫攻坚期间,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纳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对于选择100元到1500元等11个档次缴费的参保人,依次享受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标准的6.5%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外,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财政承担50%

五是实现个人账户保值增值。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逐步将基金归集到省级进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