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预算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部门绩效管理,提高预算部门资源配置绩效,全力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经研究制定了《曲靖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9日
曲靖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预算资源配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曲靖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曲财绩〔2019〕5号)、《曲靖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曲财办〔2019〕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在预算全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以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估和绩效信息公开等管理方式,嵌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监督全过程,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部门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绩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纳入绩效管理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涉及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资金等引入其他资金与财政资金共同实施的项目,也一并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市财政局指导下,市级各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预算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预算和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的预算和绩效管理工作。
(一)牵头共性绩效指标体系建设,指导预算部门建设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审核预算部门提交的指标体系并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二)制定部门预算编报和绩效目标审核方案,审核市级预算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
(三)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四)审核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估、评价报告。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并将绩效评估、评价报告反馈预算部门并督促整改,对预算部门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开展对市级预算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考核。
(六)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机制,加强结果应用。
(七)建设并维护“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预算绩效管理系统。
(八)按要求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九)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做好政府预算与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立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制度和配套措施等。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和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县(市、区)归口部门的指导。
(三)建立健全分行业、分领域绩效指标体系并动态更新,围绕部门职能职责和工作重点提炼核心绩效指标。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估、评价。
(五)编制和审核部门整体支出、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
(六)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对预算执行进度慢或绩效目标执行有偏差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纠偏止损。
(七)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审核汇总自评结果。组织实施部门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财政评价和自评抽查复核。
(八)按要求完成市财政局组织对市级预算绩效考核并组织对所属部门预算绩效考核。
(九)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部门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按规定公开本部门预算与绩效信息。
(十)提供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预算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预算和绩效管理工作。
(二)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绩效指标体系并动态更新,围绕单位职能职责和重点工作提炼核心绩效指标。
(三)按规定编制和审核单位预算,编制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配合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重点审核。
(四)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对预算执行进度慢或绩效目标执行有偏差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纠偏止损。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新增和延续性项目绩效评估,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开展财政评估、评价工作,根据报告反馈问题落实整改。
(六)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本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信息。
(七)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和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八)提供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预算编审与绩效评估管理
第九条 预算部门应提前开展项目研究,做实项目储备,合理编制预算和绩效目标,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同步提交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 绩效目标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开展。市级部门预算根据职能职责、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等,预计部门和项目在预算年度内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合理编制部门整体支出、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进行分解,设定细化、量化、可考核、可衡量的绩效指标,确保绩效目标、指标与申报预算相匹配。
第十一条 对拟新增重大支出政策、专项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以及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增加预算的预算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部门将绩效评估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纳入项目入库的重要参考。
单个项目拟新增、增加市级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或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下,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与本部门职责密切相关的专项支出;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或生态影响的重大民生保障专项支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专项支出,应由预算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到期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政策、项目经商市财政局拟延期的,应开展定期评估。市级主管部门于执行期最后一年内完成绩效评估工作。预算部门进行政策性绩效评估时,应结合政策环境变化,重点评估政策执行情况、政策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综合执行期和延期评估情况得出评估结论,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再评估。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部门发挥行业领域优势,建立健全分行业、分领域绩效指标体系并动态更新,围绕部门职能职责和重点工作提炼核心绩效指标。
第十五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审核与预算审核同步组织。市级预算部门应严格审核拟上报的预算项目,对照绩效目标区分轻重缓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对预算部门报送的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批复预算和调整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市级主管部门在接到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后15日内分解并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和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同步公开,市财政局选取部分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在政府预算中予以公开。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下达,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导致下达的绩效目标与批复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不一致的,按程序报批并说明调整理由。绩效目标下达后,若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部门按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充分发挥绩效运行监控在预算执行的约束、纠偏作用。
市级预算部门和市财政局在对重点项目执行或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第五章 年度决算与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决算后,对照上年年初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一)开展绩效自评。市级预算部门按要求开展部门整体、本级项目和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二)市级预算部门开展重点领域绩效评价,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确保重点项目全覆盖,按要求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三)非涉密项目自评结果随部门决算公开,市级预算部门收到财政评价报告后20日内按要求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按要求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考核。年度终了,市级预算部门全面总结当年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预算绩效考核自评材料。
第六章 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事前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级次,事前评估结论分为“建议予以安排”、“建议予以部分安排”、“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统筹安排”、“建议不予安排”,评估结论供预算决策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 定期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政策、项目延期、调整和退出,以及预算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确有必要继续设立,且投入经济、绩效目标合理、实施方案可行、筹资合规的,可以延期。
(二)确有必要继续设立,但实际绩效完成情况与任务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或延期必要性、下一期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存在问题的,调整后延期。
(三)当期绩效目标已完成又无新的绩效目标或经论证已无必要继续设立的,应退出。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填报情况与绩效目标审核得分应用于部门预算编审体系,与部门预算安排直接挂钩。
第二十五条 市级部门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报批,调减预算和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停止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程序调整预算,及时纠偏止损。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政策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管理挂钩。
(一)自评结果作为市级部门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措施。
(二)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部门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被评价单位按要求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预算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于预算管理。对考核名次靠前的市级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名次靠后的将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九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具体参照《曲靖市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绩效管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年度预算绩效考核体系。市财政局加强对市级预算单位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估和预算绩效考核整改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加强与市人大预工委、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的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十二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曲靖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曲财预〔2018〕154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部门若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