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楚雄州永仁县红十字会等2户群众团体具有2019年度公益性捐
  • 发文机关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 发文字号
    云财税〔2020〕7号
  • 发布时间
    2020-02-21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楚雄州永仁县红十字会等2户群众团体具有2019年度公益性捐


楚雄州、红河州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确认,楚雄州永仁县红十字会、红河州蒙自市红十字会等2户群众团体具有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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