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来源
    社保科 杨芳
  • 发布时间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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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和规范曲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云财社〔2020 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曲财社〔2020 26号),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保障到位,严格监管。要进一步增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防治经费保障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控,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支出范围和标准规定,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执纪问责。

    二、建立台账,利于结算。建立系统完备的数据台账,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汇总、审核、备案工作,做好支付管理。资金台账是省级与各地、财政与部门之间结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因工作缺漏等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准确结算资金的,自行承担费用。

    三、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各级财政部门是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和预算下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审批等事务。卫生健康等业务主管部门是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分配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要对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负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等管理工作。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对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业务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8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州(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疫情防控防治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基本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要进一步增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做到工作部署更细致、政策考虑更周全、资金安排更科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防治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防治。

二)统筹安排,及时到位。各地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优先保障疫情防控防治经费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资金拨付和办事流程,确保资金、物资等及时快速有效到位。

三)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绩效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对资金保障不到位,政策落实走样,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严肃问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疫情蔓延,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要从重从快处理。

    二、支出范围

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进行分配,按照救治人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量、疫情防治所需设备和试剂等予以补助。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患者救治费用补助。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二)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发放标准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其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三)采购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所需经费。

四)根据疫情防治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要求

(—)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的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并建立资金使用和安排等情况的定期反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开辟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财政部门根据政策管理规定和各地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结算。

(二)加强资金绩效,规范资金使用。补助资金执行期间,卫生健康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跟踪监督,对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严禁使用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物资、器材、交通工具等。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采〔2020〕2号)规定执行。

(三)建立台账,做好支付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患者救治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防护物资等采购、发放、调拨、领用情况等,由同级卫生健康等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资金台账是省级与各地、财政与部门之间结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因工作缺漏等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准确结算资金的,自行承担费用。

    四、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和预算下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拟定补助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审批等事务。

二)卫生健康等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卫生健康等业务主管部门是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分配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规定;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意见;对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负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负责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补助资金的相管理工作。

三)资金使用单位责任。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定防控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具体组织预算执行。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业务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