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扶贫政策文件的通知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开办〔2018〕1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我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财政扶贫政策文件予以公开(详见附件)。公开文件相关情况如下:
文件名: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号:曲财农〔2020〕6号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文件涉及的专项资金名称:财政涉农整合资金
资金预算年度:2020年
公开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874—3120748
国务院扶贫办监督举报电话:12317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富源县、罗平县、师宗县、会泽县、宣威市财政局、扶贫办:
为规范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曲靖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曲靖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曲靖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曲靖市贫困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曲办字〔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及巩固提升脱贫成果的涉农资金,进行统筹整合,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做好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做好脱贫攻坚规划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衔接,重点用于解决贫困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短板问题,同时兼顾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集中使用,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机制,充分发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聚集优势和整合效应。
(二)瞄准目标,精准发力。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优先保障脱贫攻坚建设任务需求,同时兼顾乡村振兴和产业长远发展需求,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巩固提升脱贫成效精准。
(三)加强管理,注重实效。整合资金使用必须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紧密结合。资金的投向主要用于贫困对象脱贫、提升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能力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方面,重点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领域。
(四)强化责任,跟踪问效。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资金监管主体责任,项目责任部门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跟踪、监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落实监管职责。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曲靖市贫困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曲办字〔2016〕50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要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推进以奖代补、贴息补助、先建后补等扶贫资金使用方式改革,优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具体使用要求如下:
(一) 支持贫困地区围绕现行脱贫标准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巩固提升脱贫成果。主要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高效节水灌溉、小型农村饮水安全设施、土地整治、农村能源建设(大阳能热水器、节柴改灶)、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村危房改造、自然村村内道路硬化、村组道路硬化等。
(二) 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支持发展特色优势种植业、养殖业、林草业、农(林)产品加工业、特色手工业,支持农(林)业优良品种改良、先进实用生产技术推广、种养业循环一体化项目,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集体经济,引入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
(三) 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支持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
(四) 已公告摘帽的贫困县可适当用于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农村实施卫生厕所改造、排水沟、垃圾池等村容村貌整治工程和购买环卫清洁设备(不包括大、中型环卫清洁机动车等专用设备)。
(五) 用于实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脱贫攻坚规划外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财政部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七条 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乡(镇、街道)主体、群众监督”工作机制。
第八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各试点县(市)要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建立健全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完善基本内容,明确项目绩效目标。脱贫攻坚项目库要能支撑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实施。
第九条 科学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由各试点县(市)财政、扶贫部门牵头负责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及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必须源自项目库。实施方案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试点县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在收到各试点县(市)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1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牵头组织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各试点县(市)的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进一步完善优化方案后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实施。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通过审核的试点县(市)的年度实施方案进行汇总,并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整合方案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一次,务必在当年的8月10日前调整完毕并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资金,试点县(市)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于年末前逐级上报备案,避免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出现资金缺口。
第十条 切实加快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下达进度。各试点县要严格执行《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度,优化项目审批程序,简化资金拨付流程,加快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拨付进度,减少资金闲置时间,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的文件后,要及时通知县级扶贫部门,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分解到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申请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金。各乡(镇、街道)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严把项目审批关。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后,涉及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批复的总体方案,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工程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编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做好实施项目的申报工作。各试点县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度,优化项目立项、审核、评审、批复、实施程序,并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申报项目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对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需要变更的、或确需增减部分项目需要变更的,要按照相关程序及要求进行项目规划、立项申报,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经县级人民政府重新批复后方可实施;其中因项目调整变更涉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增减变动的,待年中、年底进行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调整时纳入总体规划,重新逐级上报备案。对于在原批复方案范围内需要对技术方案、建设内容等进行局部调整的,由乡(镇、街道)和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按审批程序及要求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切实做好批复项目及资金的备案工作。各试点县(市)在完成项目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务必将项目批复和下达资金文件及附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示,并将项目批复和下达资金文件及附件以PDF电子文档格式上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备案,以备核查,同时报同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备案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县级再次审批并重新上报市级备案。
第十三条 加快项目建设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各试点县(市)行业责任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加快工程实施进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决算报账。各试点县(市)要进一步完善报账制,建立健全报账的规章制度,由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乡(镇、街道)要及时督促项目承建方(施工方)备齐报账要件,完善报账手续,及时到乡(镇、街道)财政所报账。由县级行业部门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备齐所需报账资料,及时到行业主管部门报账,报账的原始会计资料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整理、立卷归档,同时建立项目资金报账工作台账,并按月将资金报账进度台账报送至县级财政、扶贫部门备案。县(市)、乡(镇、街道)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报账工作顺利进行,除扣留必要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外,要按照应支付的报账金额足额支付完毕,切实降低资金结转结余率。各县(市)要把当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年末的结余结转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上年度结转的资金必须在当年的6月底前支付完毕,对于连续结转两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项目。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管理。对于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的各类建设项目,项目主管责任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招投标管理制、公告公示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并建立有群众全程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跟踪管理、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确保项目质量过硬、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加强整合资金账务管理。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街道)对整合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建立整合资金专用账簿,指派专人负责整合资金账务核算、财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及相关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 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台账。由各试点县(市)财政局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涉农资金台账。涉及使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乡(镇、街道)和县级行业部门,也要按照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相应建立整合涉农资金台账。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县级要按照扶贫工作考核制度,并参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指标,制定绩效考评办法,形成程序规范、指标清晰、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考评体系。
第十八条 严格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全程绩效管理,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目标申报、监控、评价工作。申报环节要突出绩效导向,实施环节要突出目标监控,完成环节要突出绩效评价,实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监管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所有申报使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扶贫项目,入项目库前必须同步编制绩效目标,相关主管单位和财政、扶贫部门要持续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明确不细化量化的,不予立项和安排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九条 强化绩效评价成果运用。市级绩效评价主要对脱贫规划制定、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编制及报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以及脱贫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评价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各级要强化绩效评价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配置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监管。各试点县(市)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资金监管机制,财政、扶贫、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承担资金监管职责,切实管好用好统筹整合资金。要成立资金检查工作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等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责令限期整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各试点县(市)要严格落实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对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要做到阳光操作,公开公示。要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示到哪里”的原则,对整合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公告公示;要按照“谁审批、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对整合资金建设项目内容、进度、质量等进行公告公示;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有效的公告公示方式,接受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严格考核奖惩。各试点县(市)、乡(镇、街道)要加强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制定专项的绩效考核方案,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市级将把各试点县(市)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成效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对于出现违规违纪、被上级作为负面典型通报等情况的,按照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综合评定办法扣减相应分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县(市)要结合实际完善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对统筹整合的所有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将资金管理办法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资金管理办法要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要素。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