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
    社保科 刘钰
  • 发布时间
    2020-02-03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防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经曲靖市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曲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日



曲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曲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疫情救治和防控资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规定和要求,结合疫情防控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资金”)。疫情防控资金的实施期限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适时终止。

第三条  疫情防控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各县(市、区)负责组织本地区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按照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疫情防控资金应突出重点、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

(四)严格把关、强化绩效。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疫情防控资金来源渠道:

(一)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可用于疫情防控的其他专项资金。

(二)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捐赠收入等资金。

第五条 疫情防控资金支出范围:

(一)患者救治费用财政补助支出。

(二)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等所需经费。

(四)根据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资金下达拨付管理:

(一)本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上级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三)各县(市、区)下达的疫情防控资金文件应当抄报上级对口部门,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四)疫情防控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开辟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疫情防控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疫情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各类支出明细情况,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要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社会监督。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专项核查。

第八条  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出台的有关办法不符的,以上级有关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