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靖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曲靖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曲政办发〔2019〕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7月17日施行。为了便于各有关单位和公众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草拟了《曲靖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征求了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形成了今天提请会议审议的送审稿。
二、主要政策目标
一是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激励奖补政策。按照“公开申报、竞争安排、撬动使用”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向想作为、能干事的部门、县区倾斜,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坚决打破“大锅饭”,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导向作用。
二是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财政专项资金,科学合理选取分配因素、调整优化因素权重,进一步向想作为、能干事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充分下放项目的确定权和资金的分配权,增强基层政府统筹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三是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退出。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对确有必要设立的专项资金,严格遵循部门申请、政策评估、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到期政策清理退出机制,对使用绩效好的继续给予大力倾斜支持,对使用绩效不好的相应削减下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数额乃至取消专项,凡属于政策到期的专项资金,一律清理退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能进能出机制。
四是严格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不得改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主要是明确管理办法设立的背景、依据,专项资金的范围、管理原则及各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共八条,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程序、执行期限,专项资金设立后的制度要求,执行中的调整,执行期满后的退出,应予撤销的情形等。
第三章申报和执行,共十三条,主要是明确申报的审核、审查和要求,项目库建设、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下达和资金管理要求。
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共五条,主要是明确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及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章信息公开,共二条,主要是明确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载体。
第六章责任追究,共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第七章附则,共六条,主要是例外情况、办法出台前已设立专项的管理方式、“二次分配”资金的备案审查和执行日期等。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