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扶贫政策文件的通知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开办〔2018〕1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我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文件予以公开(详见附件)。公开文件相关情况如下:
文件名: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曲办发〔2019〕24号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文件涉及的专项资金名称: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
资金预算年度:2019年
公开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874—3120748
国务院扶贫办监督举报电话:12317
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15号)要求,结合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对云南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扶贫资金管理范围及主要内容。扶贫资金管理范围包括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所有明确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实施的扶贫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扶贫资金清单,清单可动态调整,市、县清单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扶贫资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扶贫项目库建设、管理等;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支出方向、支出进度、结余结转、使用绩效等;扶贫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公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制定、审核、报备、调整等;与资金使用有关的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情况。
二、加强项目库建设。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高度重视扶贫项目库建设,项目库建设要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做到“贫困家底、致贫原因、帮扶措施、帮扶责任、投出产出、脱贫时序”户户清,能支撑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实施。全面实行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管理体制。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党政“一把手”承担项目库建设主体责任,实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入库,未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扶贫资金(应急类项目除外)。实行“计划定到项目、资金定到项目、一次审批定到项目、公示公告定到项目、责任落实定到项目、督查考核指向定到项目”。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办法,明确职责,规范项目入库标准和程序,健全决策机制,落实好项目库的“建、管、用”要求。
三、优化政府采购。一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非工程类扶贫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按照程序报市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审批支持。二是采购单位要强化扶贫项目履约验收管理,采购需求确定和项目履约验收应当邀请扶贫对象参与,保证扶贫项目质量。三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可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四、加快招投标进度。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根据情况建立扶贫项目招投标“绿色通道”,缩短招标申报和排队时间,适度前置招标流程,在合理预计当年扶贫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金使用情况,可按照一定比例对具备条件项目提前实施招投标。扶贫资金到位后,优先用于已招标项目的资金需求,当年资金不足的从下年资金中优先安排。中标单位确定后要及时签订规范的项目中标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账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场组织实施。
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决算。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加大协同推进力度,完善督导检查制度,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落实,完善扶贫项目验收、竣工决算及项目审计等制度,规范程序,明确标准,及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扶贫项目验收。加快扶贫项目竣工决算,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决算及审计的工作模式,做到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决算一个。
六、加快扶贫资金下达进度。市级收到省级下达的扶贫资金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15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对非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30日内分配到县。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市级下达的扶贫资金文件后,要及时通知县级扶贫部门,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分解到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申请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市、县下达资金文件的同时,要做好资金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
七、优化扶贫资金使用。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共同受益的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可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贫困县脱贫攻坚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列支,宣威市、会泽县2个深度贫困县还可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从统筹整合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各地要结合脱贫攻坚实际,创新机制,积极推进以奖代补、贴息补助、先建后补等扶贫资金使用方式改革。
八、提高资金预拨比例。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按照“程序不减、周期缩短”要求,完善有关政策,加快扶贫资金拨付进度。扶贫项目启动后,实施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地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市级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各地可通过预拨、专项调度,优先保障扶贫项目资金需求。
九、创新调剂使用机制。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在保证扶贫资金投入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脱贫攻坚项目进度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对项目间年度资金进行合理调剂使用。进一步盘活存量扶贫资金,全面清理历年滚存和闲置财政扶贫资金,连续结转两年末使用完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项目。对县级财政部门已下达资金15个工作日内仍未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催办;超过2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报同级党委督办;超过3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县级财政部门未及时收回调整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收回并调整至其他县用于脱贫攻坚项目。
十、严控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规模。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建立县级领导包保制,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结余结转专项治理力度,加快县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当年结余结转率控制在8%以内,其他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控制在20%以内。市、县财政、扶贫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清查。县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按照要求上报扶贫资金支出情况,上半年按季、下半年按月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结余结转情况,由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和省级行业部门报送资金支出进度和结余结转情况。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视情况对县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及结余结转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排名靠后且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县(市、区)进行约谈。
十一、明确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责任。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实行报账制的情况下,因报账不及时或不按规定申请报账导致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承担责任,因不及时督促或受理报账导致的,由报账经办部门承担责任;因审批不及时导致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十二、推进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贫困县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年度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切实提高实质性整合比例,尽可能将整合资金“大类间打通”和“跨类别使用”,整合方案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级财政、扶贫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贫困县报备的整合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其中,财政部门要重点审核整合方案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要求,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重点审核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是否与脱贫攻坚成效紧密挂钩,以及项目安排是否超出现行扶贫标准等;联合审核后要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整合方案报省级部门备案。整合方案和市级审核意见于3月上旬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有关准备工作要提前进行。县级政府负责完善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要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要素,逐级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十三、改进扶贫资金报账制度。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实施和验收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和权限,认真开展扶贫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完善扶贫资金支付方式,实行报账制管理的县(市、区)要按照“保障安全、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抓紧明确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层级。县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制定完善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行乡级财政报账制的县(市、区),要调整充实乡(镇)财政所力量,确保及时报账和资金监管到位。
十四、加强扶贫资金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将扶贫资金管理作为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查找扶贫资金管理存在的风险点,制定风险清单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
十五、加快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财政部统一开发部署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为基础,建立简便实用、实时同步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实现对项目全面真实、准确实时的动态监管,形成扶贫资金总台账。
十六、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公开,市级财政、扶贫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资金项目下达情况,县级要公开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乡(镇)要公开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涉及跨乡镇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开,还应在其他乡(镇)涉及的村公开。扶贫资金公示公告的内容应包含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及审计等情况。到村项目公示公告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带贫益贫情况、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和成效。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全面推进扶贫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向基层延伸。
十七、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对涉嫌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