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公开
农业保险资金文件的通知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开办〔2018〕1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我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农业保险资金文件予以公开(详见附件)。公开文件相关情况如下:
文件名1: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农业局 曲靖市林业局转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曲财外〔2017〕13号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文件名2: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保险中央保险费预算指标的通知
文号:曲财外〔2018〕2号
文件类型:资金下达文件
文件金额:592万元
文件涉及的专项资金名称: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
资金预算年度:2018年
文件名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保险中央第二笔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文号:曲财外〔2018〕57号
文件类型:资金下达文件
文件金额:1711万元
文件涉及的专项资金名称: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
资金预算年度:2018年
文件名4: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文号:曲财外〔2018〕15号
文件类型:资金下达文件
文件金额:730万元
文件涉及的专项资金名称: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
资金预算年度:2018年
文件名5: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二批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文号:曲财外〔2018〕39号
文件类型:资金下达文件
文件金额:677万元
文件涉及的专项资金名称: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
资金预算年度:2018年
文件名6: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业保险市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文号:曲财外〔2018〕16号
文件类型:资金下达文件
文件金额:121.81万元
文件涉及的专项资金名称: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
资金预算年度:2018年
文件名7: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二批农业保险市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文号:曲财外〔2018〕40号
文件类型:资金下达文件
文件金额:3.31万元
文件涉及的专项资金名称: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
资金预算年度:2018年
公开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874-3120748(曲靖市财政局)国务院扶贫办监督举报电话:12317
附件:1.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农业局 曲靖市林业局转发
《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正式文件)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农业局 曲靖市林业局
转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认真做好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加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7〕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将相关事项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范围
曲靖市纳入各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范围的品种主要包括:
1.种植业:玉米、水稻、油菜;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
3.森林火灾:公益林和商品林。
二、农业保险保险费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一)种植业
1.玉米、水稻、油菜: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25%,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10%。
2.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加大支持力度,产粮大县的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费补贴比例按省当年确定的执行。
(二)养殖业
1.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5%,市级财政补贴5%,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
2.奶牛: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20%,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10%。
(三)森林火灾
1.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15%。
2.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2.5%,市级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12.5%,林户及林业经营者承担15%。
三、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预、结算及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一)年度保险计划的报送要求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提交次年各县(区)的农业保险各品种拟投保计划数,并以正式文件上报。
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投保计划,测算出各级应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于8月15日前在“涉农金融专项补助资金基础信息系统”中进行申请,并提交配套资金承诺函。
(二)年度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要求
各县(区)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15日内,在“涉农金融专项补助资金基础信息系统”中编制相关财政部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报表,并与保险公司报表进行核对无误后上报,同时以正式文件上报。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结算包括报表及编报说明。
(三)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四)年度工作总结的报送要求
各县(区)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保险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就上年度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农业保险工作年度总结分析。年度总结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险种、各险种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情况、保险费补贴资金拨付与结算情况、保险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等情况、工作成效及问题、建议等情况。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农业局 曲靖市林业局
2017年3月22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财政局:
为大力支持我省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
2017年2月17日
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和《云南省森林火灾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的补贴资金。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省级财政结合各地计划投保数量、上年度各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结余(缺口)等情况,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下达至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按照中央财政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省级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品种包括:
(一)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范围的品种。目前我省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的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1.种植业:玉米、水稻、油菜、甘蔗。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
3.森林火灾:公益林和商品林。
4.其他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以下简称藏区品种),天然橡胶。
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全省各地均可自主自愿开展。
(二)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品种。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畜品种保险。按照“试点先行”的路径模式,各地可探索开展高原特色农业产品保险试点,循序渐进稳步拓展推进,省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及保险实施效果等可给予一定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目前我省纳入省级财政保险费补贴的险种标的主要包括:咖啡、苹果。
第五条 补贴的区域,覆盖全省各州(市)、县(市、区),具体应根据单一险种实施的区域确定。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它农业险种自行开展试点。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项目,其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共同承担。
第七条 我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比例,在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保险费比例设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人均可支配财力状况、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担水平等因素牵头研究确定。
第八条 现行农业保险品种各级财政的补贴比例标准如下:
(一)种植业
1.玉米、水稻、油菜: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50%,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10%。地方财政补贴比例分担如下:
怒江州、迪庆州、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省级财政补贴40%,州、县(市)财政补贴10%;
其他州(市):省级财政补贴25%,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25%。
2017年及以后年度产粮大县玉米、水稻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由省级根据上一年度产粮大县名单单独确定下发。
2.甘蔗: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比例为:省级财政补贴25%,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15%。目前仅在玉溪市、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文山州、普洱市、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开展。
(二)养殖业
1.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30%,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地方财政补贴比例分担如下:
昆明市、玉溪市:省级财政补贴6%,市、县(市、区)财政补贴24%;
曲靖市、红河州、楚雄州、大理州:省级财政补贴15%,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15%;
昭通市、文山州、普洱市、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省级财政补贴22.5%,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7.5%;
西双版纳州、德宏州:省级财政补贴27%,州、县(市)财政补贴3%;
怒江州、迪庆州:省级财政补贴30%,州、县(市)财政补贴0%;
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省级财政补贴20%,县(市)财政补贴10%。
2.奶牛:中央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40%,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10%。地方财政补贴比例分担如下:
昆明市、玉溪市:省级财政补贴10%,市、县(市、区)财政补贴30%;
曲靖市、红河州、楚雄州、大理州:省级财政补贴20%,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20%;
昭通市、文山州、普洱市、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省级财政补贴30%,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10%;
西双版纳州、德宏州:省级财政补贴36%,州、县(市)财政补贴4%;
怒江州、迪庆州:省级财政补贴40%,州、县(市)财政补贴0%;
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省级财政补贴30%,县(市)财政补贴10%。
(三)森林火灾
1.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比例分担如下:
怒江州、迪庆州:省级财政补贴50%,州、县(市)财政补贴0%;
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省级财政补贴40%、县(市)财政补贴10%;
其他州(市):省级财政补贴25%、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25%。
2.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地方财政补贴55%,林户及林业经营者承担15%。地方财政补贴比例分担如下:
怒江州、迪庆州:省级财政补贴55%,州、县(市)财政补贴0%;
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省级财政补贴37.5%、县(市)财政补贴17.5%;
其他州(市):省级财政补贴32.5%、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22.5%。
(四)其他品种
1.青稞: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40%,州、县(市)财政补贴10%,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10%,仅在藏区开展。
2.牦牛: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50%,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10%,仅在藏区开展。
3.藏系羊: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50%,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10%,仅在藏区开展。
4.天然橡胶: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比例为:省级财政补贴25%,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15%。目前仅在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文山州、普洱市、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开展。
5.咖啡:省级财政补贴30%,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50%,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目前仅在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和临沧市试点开展。
6.苹果:省级财政补贴30%,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贴45%,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5%。目前仅在昭通市试点开展。
第九条 新实施的农业保险品种,各级财政补贴标准按照保险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鼓励州(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贫困地区及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州(市)、省直管县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机构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除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委托外,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经办机构办理(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如确需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不得从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费中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4﹞24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各州(市)、省直管县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和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查勘定损办法,研究细化本级试点的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经办机构原则上应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如果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与农业、林业、保监、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我省各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一)省级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应根据省级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次年全省细化到县的农业保险各品种拟投保计划数,并按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以及年度省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次年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省级资金预算,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各州(市)、县(市、区)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应根据省农业厅、省林业厅下发的次年全省细化到县的农业保险各品种拟投保计划数,按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以及同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次年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本级预算,按规定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州(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农业保险各品种拟投保计划数,根据单位保险费、保险费补贴比例等,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在“涉农金融专项补助资金基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编制《 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测算表(不包括产粮大县)》(附件1-1)、《 年度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1-2),于8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保险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同时,按规定格式向省财政厅提交《地方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2),承诺本级财政承担的年度保险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负责监督落实相关县级财政保险费补贴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相关材料的州(市)、省直管县,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上报的保险费补贴预算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将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第六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报送的资金申请材料,并确认州(市)、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到位后,结合预算安排、上年度各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结余(缺口)情况,清算上年度并拨付本年度中央和省级保险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按计划投保数量预拨制。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上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资金调度将保险费补贴资金逐级拨付下级财政部门。保险费补贴资金不再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支付。
第二十四条 州(市)财政须在收到省级财政拨付的中央和省级保险费补贴资金10日内,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县级财政,严禁资金滞留。州(市)财政收到上级财政拨付的每一笔资金,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区)财政拨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资金拨付。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险费补贴资金,也应及时拨付。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农业保险保单依法按时生效。对上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缺口,财政部门可在次年向上级财政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保险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上级财政结余部分全额逐级返还。
第七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七条 我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拨付应遵循“实拨制”的要求,即:根据经办机构的实际签单情况据实审核拨付。
第二十八条 我省各地经办机构应根据农业和森林火灾实际投保的保单,填报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请拨单等材料提交县级农业(林业)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确认签字后,由经办机构提交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拨款。具体为:
(一)对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公司应做到愿保尽保。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了应承担的保险费后,承保公司出具承保到户的农户保单,该保单应详细列明由农户签字确认的农户的投保信息(包括:投保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一本通”或银行账号、投保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面积、投保数量、总保险费、应缴纳保险费等信息),由农户签字确认并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保险公司将农业投保保单和《 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请拨单》(附件3)等材料提交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保险公司提交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拨款。
(二)公益林由林业部门统一投保,县级林业部门根据承保公司提交的公益林投保保单和《 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请拨单》(附件3)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保险公司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款。公益林保险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三)对自愿参加森林火灾保险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公司应做到愿保尽保,林业部门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在林户缴纳了应承担的保险费后,承保公司出具承保到户的林户保单,该保单应详细列明由林户签字确认的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包括:投保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一本通”或银行账号、林权证明、林木属性、坐落地点、投保面积、总保险费、应缴纳保险费等信息),由林户签字确认并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保险公司将商品林投保保单和《 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请拨单》(附件3)等材料提交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保险公司提交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拨款。各地年度森林防火期结束后,承保公司不得再对保险费进行收缴。未缴纳应承担比例保险费的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相应的林木不纳入森林火灾保险范围。
第二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经县级农业(林业)部门审核的保单、请拨单等相关材料进行资金拨付审核,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已到位的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拨付到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根据实际投保情况,保险费补贴资金应遵循“有多少拨多少”的原则据实拨付至保险经办机构,不足部分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应在下一批保险费补贴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原则上不允许应付未付保险公司保险费补贴资金和财政预算保险费补贴资金余额同时存在超过7个工作日的情况。
第三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与经办机构结算1次,不得拖欠。也可根据保险经办机构的申请进度,适时审核拨付。
第八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一条 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在“信息系统”中编制《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种植业和林业》(附件4-1)、《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养殖业》(附件4-2)、《 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表(不包括产粮大县)》(附件4-3)及《 年度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4-4),完成上一年度农业保险结算报表的系统编制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州(市)、省直管县经办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应于年度终了30日内,在“信息系统”中编制《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部门)——种植业和林业》(附件5-1)及《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部门)——养殖业》(附件5-2)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应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险种、各险种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情况、保险费补贴资金拨付与结算情况、保险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等情况、工作成效及问题、建议等情况。
对以前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州(市)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说明。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地方,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省级财政收支状况、地方实际执行情况等,收回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该地区当年预拨资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探索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评选保险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主要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应当涵盖政府部门(预算单位)、经办机构、综合效益等。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相关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或分值,或增加适应本地实际的其他指标,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结果。
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五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动态监控,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主动配合和自觉接受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云南保监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不定期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州(市)、县(市、区),经上级财政部门检查、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资格。对被骗取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的;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州(市)、省直管县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开展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关于我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
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三)森林。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四)其他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以下简称藏区品种)、天然橡胶,以及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确定的其他品种。
第六条 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全国各地均可自主自愿开展,经财政部确认符合条件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财政部将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第七条 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财政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险费补贴:
(一)种植业。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
(二)养殖业。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80%。
(三)森林。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90%。商品林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55%。
(四)藏区品种、天然橡胶。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
第八条 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对省级财政给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央财政承担高出部分的50%。其中,对农户负担保险费比例低于20%的部分,需先从省级财政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扣除,剩余部分中央财政承担50%。在此基础上,如省级财政进一步提高保险费补贴比例,并相应降低产粮大县的县级财政保险费负担,中央财政还将承担产粮大县县级补贴降低部分的50%。
当县级财政补贴比例降至0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低于42.5%(含42.5%)的,按42.5%确定;在42.5%-45%(含45%)之间的,按上限45%确定;在45%-47.5%(含47.5%)之间的,按上限47.5%确定。对中央单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下属单位,中央财政对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由65%提高至72.5%。
本办法所称三大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和玉米。本办法所称产粮大县是指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的产粮大县。
第九条 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贫困地区及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十一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的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保险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鼓励各地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连续3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一)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二)专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财产险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三)前两款中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3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按照相关规定,以农业保险实际保险费和各方保险费分担比例为准,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险费金额。
第十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农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各地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险费补贴方案,积极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鼓励各地和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鼓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与农业、林业、保险监管、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保险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还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编制当年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财政部,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同时,对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并送对口专员办审核。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经办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险费、总保险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险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主要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直接物化成本数据。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近一期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数据(直接费用)。保险金额超过直接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地方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产粮大县情况。对申请产粮大县政策支持的,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单独报告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投保情况,包括产粮大县名单、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投保面积、保险金额、2015年以来各级财政补贴比例等。
(六)相关表格。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填报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附件3),当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附件4)以及《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专员办对上年度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后,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专员办确认结算表(附件1、附件3)。
(七)其他材料。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此基础上专员办履行审核职责。专员办重点审核上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相关险种是否属于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层层分解下达等。专员办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扩大审核范围。
原则上,专员办应当在收到结算材料后1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送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当在收到专员办审核意见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补贴比例等,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对口专员办。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单位)不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单位上报的保险费补贴预算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政部将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第三十条 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专员办审核意见,结合预算收支和已预拨保险费补贴资金等情况,清算上年度并拨付当年剩余保险费补贴资金。
对以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应当进行说明。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地方(中央单位),财政部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中央财政收支状况、地方(中央单位)实际执行情况等,收回中央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该地区(单位)当年预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对保险费补贴进行分解下达。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资金支付保险费补贴,确保农业保险保单依法按时生效。对中央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缺口,省级财政部门可在次年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资金调度将保险费补贴资金逐级拨付下级财政部门。保险费补贴资金不再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支付。
有关中央单位的保险费补贴资金,按照相关预算管理体制拨付。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或相关负责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评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招标时要考虑保持一定期限内县域经办机构的稳定,引导经办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二)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
(四)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五)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六)国家及各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增强社会责任感,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险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分散风险;
(六)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八条 除农户委托外,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农户与经办机构办理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费,不得用于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探索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评选保险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主要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应当涵盖政府部门(预算单位)、经办机构、综合效益等。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相关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或分值,或增加适应本地实际的其他指标,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结果。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对口专员办。
第四十条 财政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的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动态监控,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地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及专员办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险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格等,专员办可向财政部提出暂停补贴资金的建议。
各级财政、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保险中央保险费预算指标的通知(正式文件)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指标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指标的通知》(云财金〔2018〕1号)文件要求,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现下达你县(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592万元(详见附件),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请列入2018年 “2130803农林水支出-普惠金融发展支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并按程序及时拨付使用。
请你们按照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资金申请、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并尽快落实好县级配套资金。
附件:2018年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中央资金提前下达情况表
曲靖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2日
附件 |
|
|
|
|
|
2018年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中央资金提前下达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
2017年补贴资金规模 |
预拨2018年中央资金 |
取整 |
||
|
预拨 |
第二笔 |
合计 |
||
曲靖市 |
970.31 |
-125.23 |
845.08 |
591.56 |
592 |
麒麟区 |
78.07 |
-16.73 |
61.34 |
42.94 |
43 |
马龙县 |
89.83 |
-31.22 |
58.61 |
41.03 |
41 |
陆良县 |
159.62 |
|
159.62 |
111.73 |
112 |
师宗县 |
92.37 |
-2.89 |
89.48 |
62.64 |
62 |
罗平县 |
82.76 |
|
82.76 |
57.93 |
58 |
富源县 |
215.83 |
-37.81 |
178.02 |
124.61 |
125 |
会泽县 |
131.89 |
-10.84 |
121.05 |
84.74 |
85 |
沾益区 |
119.94 |
-25.74 |
94.20 |
65.94 |
66 |
|
|
|
|
|
|
备注: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按2017年拨付指标的70%分配 |
3.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保险中央第二笔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正式文件)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保险中央
第二笔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保险中央第二笔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云财金〔2018〕158号)文件要求,现将2018年农业保险中央第二笔保险费补贴资金1711万元下达你们(明细见附表)。该项指标请列入2018年“2130803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支出科目,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列入“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出”,支出按实际情况列支,优先用于弥补2017年中央保费补贴资金缺口。
请你们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1.2018年农业保险中央第二笔保险费补贴资金下达
情况表
曲靖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1 |
|
|
|
|
|
|
|
|||
|
2018年农业保险中央第二笔保险费补贴资金下达情况表 |
|||||||||
|
单位:万元 |
|||||||||
|
序号 |
地区 |
上年缺口资金 |
本年已下达资金 |
本年应缴 保费 |
本年应拨付 资金 |
本次多拨付资金 |
本次实际下达资金 |
||
|
||||||||||
|
3 |
曲靖市 |
-221.16 |
592.00 |
1,842.77 |
1,471.93 |
239.07 |
1,711.00 |
||
|
4 |
麒麟区 |
19.02 |
43.00 |
152.51 |
90.49 |
29.9 |
120.39 |
||
|
5 |
马龙区 |
-66.21 |
41.00 |
139.61 |
164.82 |
29.9 |
194.72 |
||
|
6 |
陆良县 |
-74.16 |
112.00 |
335.09 |
297.25 |
29.9 |
327.15 |
||
|
7 |
师宗县 |
-26.98 |
62.00 |
175.44 |
140.42 |
29.9 |
170.32 |
||
|
8 |
罗平县 |
-32.31 |
58.00 |
192.75 |
167.06 |
29.9 |
196.96 |
||
|
9 |
富源县 |
-89.24 |
125.00 |
336.22 |
300.46 |
29.9 |
330.36 |
||
|
10 |
会泽县 |
-5.54 |
85.00 |
317.24 |
237.78 |
29.9 |
267.68 |
||
|
11 |
沾益区 |
54.26 |
66.00 |
193.91 |
73.65 |
29.77 |
103.42 |
||
|
4.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正式文件)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业保险
省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云财金〔2018〕40号),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证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业保险工作,根据2018年度农业保险投保计划和上年资金结余情况,现将2018年度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730万元下达你们,明细见附表。上述资金请列入2018年“2130803农林水支出-普惠金融发展支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支出科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为“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出”,支出按实际情况列支。
请各县(区)财政部门尽快落实县级配套资金,确保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等任何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生。
曲靖市财政局
2018年4月3日
2018年农业保险省级保险费补贴资金下达表 |
||||
单位:万元 |
||||
地区 |
2018年计划投保省级保险费补贴资金 |
2017年省级结余 |
2017年预算应安排资金 |
本次下达资金 |
曲靖市 |
1074.82 |
54.81 |
1020.01 |
730.00 |
麒麟区 |
97.52 |
2.01 |
95.51 |
68.36 |
马龙县 |
120.65 |
1.68 |
118.97 |
85.15 |
陆良县 |
125.88 |
4.29 |
121.59 |
87.02 |
师宗县 |
114.97 |
2.15 |
112.82 |
80.74 |
罗平县 |
114.99 |
1.99 |
113.00 |
80.87 |
富源县 |
213.64 |
14.03 |
199.61 |
142.85 |
会泽县 |
158.35 |
25.81 |
132.54 |
94.86 |
沾益区 |
128.82 |
2.85 |
125.97 |
90.15 |
5.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二批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正式文件)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业保险省级财政第二批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业保险省级财政第二批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云财金〔2018〕109号),结合年初省级资金下达情况及2018年度农业保险投保计划和上半年资金缺口情况,现将2018年度农业保险省级财政第二批保险费补贴资金677万元下达你们,明细见附表。上述资金请列入2018年“2130803农林水支出-普惠金融发展支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支出科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为“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出”,支出按实际情况列支。
请各县(区)财政部门尽快落实县级配套资金,确保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等任何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生;同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严格按照曲财外[2018]031号文件中下达的全年绩效目标开展工作。
附件:2018年第二批农业保险省级保险费补贴资金下达表
曲靖市财政局
2018年8月8日
2018年第二批农业保险省级保险费补贴资金下达表 |
||||
单位:万元 |
||||
地区 |
2018年计划投保省级保险费补贴资金 |
2018年第一次拨款 |
2018年省级欠拨保险费补贴资金 |
本次下达资金 |
曲靖市 |
1084.29 |
730.00 |
354.29 |
677.00 |
麒麟区 |
99.7 |
68.36 |
31.34 |
71.34 |
马龙区 |
121.47 |
85.15 |
36.32 |
76.32 |
陆良县 |
125.27 |
87.02 |
38.25 |
78.25 |
师宗县 |
118.99 |
80.74 |
38.25 |
78.25 |
罗平县 |
118.51 |
80.87 |
37.64 |
77.35 |
富源县 |
213.47 |
142.85 |
70.62 |
104.62 |
会泽县 |
158.24 |
94.86 |
63.38 |
103.38 |
沾益区 |
128.64 |
90.15 |
38.49 |
87.49 |
6.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业保险市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正式文件)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
农业保险市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年初预算和2018年农业保险计划,结合2017年度保险保费资金清算,2018年度农业保险市级财政应承担220.21元,扣除上年市级结余资金98.4万元,本次下达资金121.81万元,请列入2018年“2130803农林水事务-普惠金融发展支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支出科目。政府经济分类为“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并尽快落实好县级配套资金。
附件:2018年度农业保险市级保险费补贴资金下达表
曲靖市财政局
2018年4月3日
2018年农业保险市级保险费补贴资金下达表 |
|||||
单位:万元 |
|||||
地区 |
2018年计划投保市级保险费补贴资金 |
2017年市级结余 |
2018年下达资金 |
||
森林火灾保险资金 |
能繁母猪保险资金 |
合计 |
|||
曲靖市 |
220.21 |
98.40 |
60.39 |
61.42 |
121.81 |
麒麟区 |
17.91 |
9.20 |
3.51 |
5.20 |
8.71 |
马龙县 |
13.71 |
4.95 |
4.71 |
4.05 |
8.76 |
陆良县 |
31.72 |
6.03 |
5.02 |
20.67 |
25.69 |
师宗县 |
23.64 |
10.77 |
8.64 |
4.23 |
12.87 |
罗平县 |
25.58 |
9.59 |
7.58 |
8.41 |
15.99 |
富源县 |
40.92 |
16.28 |
8.82 |
15.82 |
24.64 |
会泽县 |
39.84 |
26.62 |
13.22 |
0.00 |
13.22 |
沾益区 |
26.89 |
14.96 |
8.89 |
3.04 |
11.93 |
7.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二批农业保险市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正式文件)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二批农业保险市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年初预算和2018年农业保险计划,结合曲林联(2018)3号文件要求,现将2018年度农业保险市级财政应承担的森林火灾保险资金3.31万元下达你们,请列入2018年“2130803农林水事务-普惠金融发展支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支出科目。政府经济分类为“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并尽快落实好县级配套资金。
附件:2018年第二批农业保险市级保险费补贴资金下达表
曲靖市财政局
2018年8月8日
2018年第二批农业保险市级保险费补贴资金下达表 |
||
单位:万元 |
||
地区 |
2018年森林火灾保险资金差额 |
|
曲靖市 |
3.31 |
|
麒麟区 |
0.63 |
|
马龙区 |
0.28 |
|
陆良县 |
|
|
师宗县 |
1.23 |
|
罗平县 |
1.17 |
|
富源县 |
|
|
会泽县 |
|
|
沾益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