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 来源
    综合科 李豁
  • 发布时间
    2019-04-02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高效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字[2014]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6]106号)文件精神,现就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本单位的履职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除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政府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外,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中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六)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 编制购买计划;

(二) 公示购买信息;

(三) 确定购买方式;

(四) 签订购买合同;

(五) 合同验收结算。

三、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制定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并根据中央、省政策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市级各部门要根据指导性目录,制定分部门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绩效评价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执行

纳入政府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必须按照发布的最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分部门指导性目录进行购买服务。

严禁不属于购买主体的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严禁选择不属于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对应由政府承担、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和暂不具备条件以及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对无年度部门预算、无资金来源的事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禁止对下列事项进行政府购买服务: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行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3.法律规定的由相关国家机关直接履职的立法、监察、审判、检察等事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5.服务与工程打包项目;

6.融资行为;

7.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8.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四、加强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凡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的事项,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年度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要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后,随部门预算批复同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五、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六、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要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和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价办法,并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七、严格监督政府购买服务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未按合同完成购买服务工作量的购买主体,财政不再拨付下一年度购买经费;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退出机制和择优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介入政府购买服务;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力量,可成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项目的优先选择主体。

 

                                曲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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