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来源
    税政科
  • 发布时间
    2019-06-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11日至202212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在2015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