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

  • 来源
    非税管理科 王丽
  • 发布时间
    2019-08-13

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转发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

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8号)转发你们,结合曲靖实际,为确保按时完成清退任务,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保证金返还的相关要求

(一)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是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各级领导关心、社会关注,清退任务十分繁重,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清退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的通知要求,倒排工作时间节点,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工作,原则上于1030日前完成现有矿山保证金清退工作,特殊情形需延长时限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最多不得超过1230日。未能按时完成保证金清退任务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暂停相关县(市、区)矿业权审批。

(三)全面清理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来所有交存矿山,摸清每个矿山现状(生产、关闭),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政策性关闭和拟关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责任,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分类汇总工作(附件123456),并于820日前上报分类汇总表;每个月的14日和29日上报保证金清退进展情况(附件1)。

(四)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有关“清退保证金”和“建立基金”的相关规定、程序、时限及要求。

二、清退保证金的工作原则

(一)已交存保证金的现有矿山企业,按照规定返还保证金,同时,督促企业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恢复治理基金,并按照编制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方案》计提基金,在计提基金不能满足治理恢复任务时,矿山企业要根据实际支出补充提取恢复治理基金,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责任落实到位。

(二)矿业权灭失的矿山企业交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辖区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项目。

(三)政策性关闭矿山中交存了保证金,被关闭矿山企业申请自行实施恢复治理,并达到验收条件的,可返还其交存的保证金;未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关闭矿山所交保证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项目。

三、保证金返还的方式

(一)现有矿山企业:由矿山企业向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见附件7),提交缴纳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开展情况和基金建立情况(基金提取金额需与备案的方案相符),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按照(曲政办发〔2016110号)要求交存保证金的现有矿山企业,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填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清退通知书(附件9),由保证金管理的建设银行退还交存的保证金。

2.按照(曲靖市政府18号公告)规定,保证金缴入财政专户的现有矿山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证金数额与用于该企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支出差额,由县级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审核后,县级财政先按户清退所交50%部分的应退保证金;再填制现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清退汇总表审批表(附件8)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级财政退还县级财政缴入50%部分的应退保证金,县级财政按户清退。

(二)矿业权灭失的矿山企业

1.按照(曲政办发〔2016110号)交存保证金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通知建设银行将其保证金转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2.按照(曲靖市政府18号公告)保证金缴入财政专户目前矿业权已灭失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对其交存的保证金统计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将缴入财政专户的保证金,分别转为县、市两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三)政策性关闭矿山(含转型升级、涉及各类保护区等关闭的矿山)交存的保证金,属被整合关闭的矿山,整合主体明确恢复治理责权利并提交交存保证金票据的,可退还所交保证金,由整合主体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并实施恢复工作;直接关闭退出的,原矿业权人需在20191130前完成矿山范围内恢复治理任务,并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环境保护专家开展验收,通过验收后,退还所交保证金。退还方式按照现有矿山企业的办理。

(四)矿山企业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将其缴纳的保证金转为治理治理资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附件:1.   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及基金建立有关工作汇总表(      日)

2.   县(市、区)现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及基金建立有关工作统计表

3.   县(市、区)矿业权灭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交存情况统计表

4.    县(市、区)政策性关闭(自行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矿山保证金清退统计表

5.    县(市、区)政策性关闭(转型升级)矿山保证金清退统计表

6.    县(市、区)政策性关闭(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矿山保证金交存情况统计表

7.曲靖市现有矿业权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申请表

8.    县(市、区)现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清退汇总表审批表

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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