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根据曲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马龙区459.4万元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补助资金的情况说明》,因马龙区2024年保障性租赁住房500套建设任务建设手续进展滞后,无法在2024年度内达到建设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前期曲财综〔2023〕56号、曲财综〔2024〕23号文件已下达马龙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共计459.4万元收回并调整下达,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收入请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入“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科目。
二、资金调增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附件: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收回调整明细表
曲靖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