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综〔2024〕21号)要求,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县(市、区)2024年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计划、财政困难程度和2023年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等,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市、区),详见附件1。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文件规定执行。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收入请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科目。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在接到市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30日内,将资金拟文拨付,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四、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确实难以形成支出的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内及时动态调整,避免因前期工作不充分导致资金闲置。
附件:1.曲靖市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曲靖市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绩效目标表.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