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文书电子送达

  • 来源
    政府采购科
  • 发布时间
    2021-11-26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条件

一、供应商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诉人同意财政部门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电子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文书。政府采购供应商向财政部门递交书面投诉材料后,可自愿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项下登记投诉信息。供应商完成投诉信息登记,即视为同意财政部门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电子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文书。

办理流程

详情请访问:云南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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