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支持脱贫攻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了《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各级财政、税务、扶贫等部门要深入学习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深刻领会落实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政治意义,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扶贫货物捐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激发全社会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增强扶贫工作合力。
二、完善机制,形成合力
各级财政、税务、扶贫等部门要建立沟通顺畅、运转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扶贫货物捐赠信息共享,各地扶贫部门要与税务、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财政、税务、扶贫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微博、微信、办税服务厅滚动屏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对已掌握的发生扶贫货物捐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宣传,让纳税人广泛知晓优惠政策。同时,积极对接与扶贫货物捐赠有关的民政等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村所在乡镇政府及村两委,共同开展政策宣传,获取相关部门和组织掌握的扶贫货物捐赠信息,对捐赠单位和个人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
四、规范精准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一)明确我省“目标脱贫地区”范围。根据省扶贫办提供的情况,我省“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8个贫困县(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非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名单详见附件)。
(二)做好免税备案事项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享受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备案工作,留存相关资料,并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备案事项为SXA03190105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三)辅导纳税人正确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辅导,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免税栏次。特别是应指导纳税人准确选择《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为“SXA03190105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以便后续各级税务机关查询统计和为各部门提供政策落实情况。
(四)办好抵减和退库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公告》第二条关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追溯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切实执行《公告》第三条规定。对《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并已追回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为纳税人认真办理更正申报业务,将原所属期应税收入对应更正为免税收入,准确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等栏次,并转出扶贫货物捐赠对应的已抵扣进项税额,对更正申报产生的多缴税款抵减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五、健全资料数据管理,准确反映相关情况
各级扶贫部门要建立完善扶贫货物捐赠台账,主动定期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扶贫货物捐赠单位和个人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扶贫货物捐赠备案的纳税人实施“清单式”管理和服务,做好免税备案和纳税申报工作,确保免税项目申报数据准确,留存相关资料,确保事后能够准确提供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数据,算清“免税账”,让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各地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意见建议逐级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扶贫办上报。
附件:云南省“目标脱贫地区”名单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