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 来源
    综合研究科 张雪娇
  • 发布时间
    2024-01-12

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综〔2023〕50号)的要求,现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指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县(市、区)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资金详见附件),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 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文件规定执行。使用该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等科目。

三、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管。各县(市、区)财政局在下达该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四、请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曲靖市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曲靖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曲靖市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