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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文字号
    云财税〔2023〕30号
  • 发布时间
    2024-01-08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粮食和储备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二、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三、其他有关事项按照48号公告执行。

四、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等信息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