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
三、实施机关
县级财政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五、子项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财政部门)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财政部门)
000113101003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000113101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财政部门)(000113101003)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财政部门)(00011310100301)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
(五)实施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第三条
(六)监管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
(七)实施机关:县级财政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四)许可证件名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举措
1.正常程序。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2个工作日。
2.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3.在自贸试验区内取消审批。在自贸试验区内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县级财政部门的管理。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联合监管。省财政厅与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制定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方案,部署县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工作,主要对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执业质量、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报税人员和零申报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等方面进行检查,依法依规处理检查发现问题的机构和人员。
2.对告知承诺事项开展事后核查。一是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三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四是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推送共享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财政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非必要材料,适用于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云财会〔2021〕33号)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六条第二款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自愿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或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当场办结;正常程序申请行政许可:2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财政部门)
000113101003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000113101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财政部门)(000113101003)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财政部门)(00011310100301)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
(五)实施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第三条
(六)监管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
(七)实施机关:县级财政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四)许可证件名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举措
1.正常程序。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2个工作日。
2.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3.在自贸试验区内取消审批。在自贸试验区内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县级财政部门的管理。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联合监管。省财政厅与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制定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方案,部署县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工作,主要对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执业质量、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报税人员和零申报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等方面进行检查,依法依规处理检查发现问题的机构和人员。
2.对告知承诺事项开展事后核查。一是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三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四是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推送共享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财政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非必要材料,适用于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云财会〔2021〕33号)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六条第二款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自愿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或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当场办结;正常程序申请行政许可:2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二)审批结果名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