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综〔2023〕33号)要求,现就分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县(市、区)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计划任务、财政困难程度和2022年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等,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市、区),详见附件1。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2〕37号文件规定执行。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科目。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资金,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入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本地区租赁补贴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3年租赁住房保障绩效目标表
3.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4.202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3日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