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 来源
    综合研究科 张雪娇
  • 发布时间
    2023-03-13

    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综〔2023〕14号)的要求,现就分配下达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你县(市、区)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县(市、区)2023年计划任务量测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规定,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典型示范县区予以补助。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三、本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请按照规定统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分配下达并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同时将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一并分解下达。

四、本次下达的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并在年终全部支出。

五、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确实难以形成支出的项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内及时动态调整,避免因前期工作不充分导致资金闲置。对于三季度末支出进度仍不理想的资金,市级将按照省级调剂方案在各县(市、区)间进行调剂。

 

 

附件:1.曲靖市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2.曲靖市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曲靖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

附件1:曲靖市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附件2:曲靖市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