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 来源
    综合研究科 张雪娇
  • 发布时间
    2022-05-17

           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综〔2022〕48号)的要求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分配方案,现就分配下达202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你县(市、区)202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资金详见附件1),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规定,结合各县(市、区)2022年任务计划测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号)规定,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考评优秀典型县区予以补助。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收入”科目,支出按用途分别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 棚户区改造”、“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分配下达并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同时参照市级做法,将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一并分解下达。

四、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2022年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注重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均衡性,三季度末预算执行率应达到75%,年终不得低于95%。对于确实难以形成支出的项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内及时动态调整,避免因前期工作不充分导致资金闲置。

 

附件:1.曲靖市202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2. 202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曲靖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3日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