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公开曲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 来源
    农业科 郑志堂
  • 发布时间
    2022-02-14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开办〔2018〕1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保障脱贫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曲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予以公开(详见附件)。公开文件相关情况如下:

文件名:关于印发《曲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曲财202213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文件涉及的资金名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预算年度:2022年

 

公开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874—3120748

国务院扶贫办监督举报电话:12317

 

 

关于印发《曲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民宗局、发展和改革局、林业和草原局: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及《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原曲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曲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了《曲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乡村振兴局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11日    

 

 

 

 

附件

 

曲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到县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任务,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约束性和指导性任务,报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任务清单。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发展节水农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市级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参保补助、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缴费补助、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大型安置区搬迁贫困群众物管费等减免补贴、产业发展以及必要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第五条 负面清单。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市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进行分配。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经济状况、政策因素、绩效考核结果等,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分配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每年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推进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下达到县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1%3%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下达到县的市级衔接资金不得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结余部分要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县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可由县级确定支持内容,作为县级衔接资金投入。

第八条 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分配综合考虑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推动县市区均衡发展。市级衔接资金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政策及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和不超过40%的到县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库建设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以县级行业部门为主。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所辖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后,15个工作日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市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事项,由县级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鼓励县级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责任,加强项目监管,对县级财政部门已下达资金15个工作日内仍未启动实施的,要安排专人催办;超过2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要报同级党委政府督办;超过3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要配合财政部门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当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效衔接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大衔接资金结余结转治理力度,加快衔接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衔接资金县级当年结余结转率控制在5%以内,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结余结转率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