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 来源
    采购管理科 王萍
  • 发布时间
    2021-11-22

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现就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法定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作用,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发现违规行为,纠正违规问题,完善政府采购纠错机制和监督手段的重要途径。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已授权必须为"的观念,依法依规答复质疑和处理投诉,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质疑提出、接收和答复环节管理要求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格式文本见附件1,相关供应商参照使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对采购文件质疑的,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起算日期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起算日期为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公告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便于供应商送交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应当办理签收手续,邮寄送达的要留存相关凭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答复质疑,授权内容和范围应当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列明。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三)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属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应由采购人答复或者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答复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督促配合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根有据地向质疑供应商作出书面答复。质疑事项涉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评审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就质疑问题进行评议并提出书面意见,但质疑答复的作出只能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能答非所问,也不得将评委意见原封不动作为质疑答复意见,更不得推诿敷衍。质疑答复函可以采取邮寄或直接送交质疑供应商代理人的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凭证。

财政部门将把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作为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一项重要指标,定期如实公布。
   三、投诉提出、受理和处理环节管理要求

(一)供应商提出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格式文本见附件2,相关供应商参照使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接收投诉书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便于供应商送交投诉书。

三)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投诉处理内部流程,严格审核投诉项目的管辖级次、投诉主体资格、送达时间、投诉书文本格式等要件,其中投诉书文本审核应包括是否有质疑及质疑答复、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请求或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是否齐全、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签字及公章等。
   (四)注重投诉处理文书的签收和送达。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应当办理签收手续,邮寄送达的要留存相关凭证。供应商书面投诉材料直接送达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立即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面告知供应商补正并提示其在投诉有效期内重新投诉;不能当面初审的应当先签收。投诉供应商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诉超出有效期限、投诉内容未依法进行质疑的,财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不予受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补正通知书、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调查取证通知、投诉书副本、暂停(恢复、终止)采购通知书、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所有文书均应要求接受方签收,不便签收的可邮寄(如EMS快递)送达并保存回执。

五)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投诉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十七、十八、九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填写《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审查意见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投诉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供应商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供应商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处理流程参见附件3
    四、处理供应商投诉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式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调阅采购文件和评标报告,涉及商务和程序的问题要请法律专家论证,涉及技术问题要请技术专家把关,法律和技术专家的审查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质证要制作笔录,并由质证双方签字。
    五、处理供应商投诉要及时、准确、规范
    对已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决定驳回投诉;经审查投诉事项属实,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供应商投诉的文本必须用法律规范文本,不能使用单位行政文件。

六、投诉处理结果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结果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建立健全质疑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档案是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投诉处理档案应包括质疑及答复情况、投诉书审查情况、取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与投诉有关的资料。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在处理供应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依法予以处罚。

 

                 曲靖市财政局

20211011 

附件1-3